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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公告
海市监履催告字(2017)004号
海丰县庄太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映妮):
本局于2016年10月27日向你公告送达了《海丰县工商行政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工商处字〔2016〕4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现向你公告送达《海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海市监履催字 [2017] 004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海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海市监履催字 [2017] 004号);
2、《通知书》。
海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0日
2017年11月20日
海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海市监履催字(2017)002号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海市监履催字(2017)002号
海丰县庄太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映妮):
本局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海丰县工商行政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工商处字〔2016〕46号),决定对你的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处以“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二、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海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洪泽成 联系电话:6402919
特此公告
海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0日
2017年11月20日
通知书
海丰县庄太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映妮):
本局于2016年1月18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海工商履催字(2017)001号),现我局已撤回,向你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海市监履催字(2017)002号)。
特此通知
海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0日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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