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县粮食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及省、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全县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且在海丰县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二、备案内容
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收购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联系人、联系方式、收购区域、粮食仓储设施等情况。备案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一周内变更备案。
三、备案方式
为方便企业备案,我局坚持公开透明、便民利企的原则,实行网上办理方式,即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下载《广东省企业粮食收购备案表》,填写规定信息后,扫描上传PDF版,我局予以审核即可。亦可通过线下前往海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四、监管内容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
(二)备案信息是否真实;
(三)备案内容是否发生变化,有无及时更新。
五、监管方式
实行事中、事后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企业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企业收购备案相关信息。
六、监管处理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有关要求
各粮食收购企业应按照要求进行备案,于6月30日前完成备案手续,并将《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交回。
附件:1.广东省企业粮食收购备案表
2.广东省企业粮食收购注销备案表
3.《粮食收购备案》在线办理教程
海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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