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清洗废水、场地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后,用于厂内果蔬及绿化灌溉,不外排。 (2)给料粉尘、烘干筛分粉尘、燃烧器废气经有效收集治理后排放,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较严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导热油炉燃烧废气经有效收集治理后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储罐沥青烟气、搅拌室搅拌废气、出料沥青烟气经有效收集治理后排放,苯并[a]芘、沥青烟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2022)中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加对汽车扬尘、装卸扬尘、堆场扬尘、矿粉仓粉尘等无组织废气的管控,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合理布设机械设备,对产生机械噪声的设备采取防震、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合格石料、污泥、废气处理粉尘交由周边富丽混凝土搅拌站作为原料;废布袋交由有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回收处理;废活性炭、储罐油泥、废导热油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