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储罐喷淋用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近期,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水质要求后,回用于厂区内绿化,不外排;远期,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梅陇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较严值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梅陇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2)卸液、灌装及残液回收废气经气相平衡管控制后无组织排放,检修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参考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标准的要求,站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 A 表 A.1 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3)合理布设机械设备,对产生机械噪声的设备采取防震、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北面站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余站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置。钢瓶残液、储罐残液属于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有关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