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机动车清洗废水、场地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经“隔油+沉淀”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限值后,回用于厂区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2)采取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汽车扬尘:货车的货斗四面围挡,顶部由篷布遮盖,加强厂区内洒水抑尘。装卸扬尘:在风速大情况下禁止进行装卸物料,加强厂区内洒水抑尘。堆场扬尘:堆场采取封闭式建筑,进出口设有喷雾降尘设备。矿粉仓粉尘:矿粉仓经“布袋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碎石投料、烘干、筛分粉尘、燃烧废气通过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排放速率按50%执行)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加热炉-非金属加热炉二级标准的较严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 加热炉-非金属加热炉、表4的要求。沥青储罐呼吸、搅拌缸搅拌及成品出料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烟气经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苯并[a]芘、沥青烟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2022)中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3)合理布设机械设备,对产生机械噪声的设备采取防震、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北、东、南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西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不合格石料、布袋除尘器粉尘渣、废布袋,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堆场应进行水泥硬化,同时做好防渗漏、防雨淋、防风、防火、防扬尘处理。废活性炭、储罐油泥、含油废抹布、废手套、废机油、废机油桶、隔油沉淀池污泥属于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有关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