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站预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海丰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较严值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海丰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进行深度处理。 (2)项目机加工废气经采取在作业节点淋循环水以达到降尘作用,经处理后粉尘废气通过车间的排风换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泡酸废气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46m高的排气筒(1#)排放,氯化氢、氟化氢(以氟化物计)、硫酸雾和硝酸雾(以氮氧化物计)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配胶废气(含燃烧废气)、注胶和离心甩胶废气、烘干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46m高的排气筒(2#)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燃气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合理布设机械设备,对产生机械噪声的设备采取防震、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宝石边角料、污水处理站污泥,其中宝石边角料交由建筑材料加工企业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有相关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废酸液、包装废物、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有关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