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期项目检验废水经沉淀池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水质标准,回用于厂区绿化灌溉,不外排;远期检验废水经沉淀池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C级标准二者较严值,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海丰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2)项目焚烧炉燃烧废气收集经“二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值两者中的较严值,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抛丸过程密闭,除锈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外排,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喷粉废气经过自带的脉冲反吹式过滤装置处理排放,通过风机将尾气引入风管,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固化废气收集后经“热交换器降温+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印刷废气无组织排放,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臭气浓度二级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3)合理布设机械设备,对产生机械噪声的设备采取防震、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报废钢瓶、废角阀、废钢丸、废橡胶圈、除烟粉尘、除锈收集的粉尘、喷粉收集的粉尘和废滤芯,其中报废钢瓶、废角阀、废钢丸、废橡胶圈、除烟粉尘、除锈粉尘和废滤芯交由有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回收处理;喷粉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废油墨罐、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有关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