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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海丰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丰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海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4月13日
海丰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的作用,提高执法监督实效,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由海丰县司法局统一聘请,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海丰县司法局具体承担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聘任、解聘、人员管理、工作开展、年度考核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二)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且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三)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四)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水平,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五)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活动能力;
(六)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可以从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公众中选聘,在职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第六条 县司法局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社会发布公告,可以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特别邀请等方式确定参聘人员;
(二)对参聘人员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候选人,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制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县司法局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二)组织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了解和汇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
第八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人数由海丰县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为一届。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动解聘。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届中可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的相关政策;
(二)监督本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反映,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县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及专题调研工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等活动;
(五)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
(六)收集反映群众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有: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过程的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四)罚(收)缴分离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情况;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
(二)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根据工作安排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作出评价。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督职责,规范自身行为;
(二)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三)严格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积极反映行政执法领域发生的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等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问题和有关情况;
(五)不得以权谋私、主观臆断,不得妨碍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正常的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六)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职无关的社会活动,不得从事、参与有损于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形象或与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七)在未经县司法局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任何自媒体、社交网络等平台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应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必要时可以亮明身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县司法局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司法局在收到相关意见建议后,可以转交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有关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工作方便,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意见和建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合法、合理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后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活动的,县司法局应当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有权向县司法局举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向县司法局反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意见或建议,县司法局应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予以解聘:
(一)因违纪受到党纪处分的,或者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形比较严重的,或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
(四)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予以解聘;
(五)因工作调整或者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的,本人应当向县司法局书面申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被免除职务的,县司法局应书面通知其本人,经单位推荐的还应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县司法局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联系,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情况考核制度,由县司法局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必要时,县司法局可以通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司法局每年应当对上一年度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四条 县司法局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基本信息、工作情况和考核情况台账制度,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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