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区域的通告
海府通〔2026〕2号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政府决定划定全县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禁燃区域、梅陇镇、公平镇禁燃区域内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1.县城禁燃区域是指:海城、附城、城东三镇所辖区域内,即东至G228国道与红城大道东交界处、西至帝景山庄、北至桂望村党群服务中心、南至彭湃纪念医院(新院区)。
2.梅陇镇禁燃区域是指:东至合泰电镀厂、西至228国道(含正利公馆)、南至喜荟城(含昇悦名庭、正升首府、正升公馆、御龙华府、天悦华府)、北至泰林汽车检测站。
3.公平镇禁燃区域是指:东至文昌一巷、新平路;西至人民西路、433乡道(公平段);南至四十四米大道、海紫路(公平段)、青湖三路;北至236国道(公平段)。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以下地点及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2.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高铁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隧道、停车场等场所;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100米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7.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8.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
9.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一)当有关部门发布启动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应对期间,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我县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可由县人民政府依职权设置临时性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三、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个人仅限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25)规定的C、D级个人燃放类产品,严禁燃放A、B级专业燃放类产品,烟花爆竹的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和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户、楼道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林地、公共绿地、地下管网、重要设施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四)禁止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八)禁止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监督与管理
(一)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依法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禁放区域内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或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以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各镇和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将依法对肇事人员或单位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电话:110或12345)。
六、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丰县县城中心区和梅陇公平镇政府所在地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海丰县烟花爆竹禁燃区域示意图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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