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现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了《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六)《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内容如下:一是划定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二是完善两类特殊情形下的差异化管控规则,分别是特殊天气的临时禁放和应对重大节日限放区设置;三是明确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四是明确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和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时应遵守的安全要求;五是强化属地镇人民政府及县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明确大型焰火燃放等特殊情形的审批流程,同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主动监督违规行为。六是明确《通告》执行时间,宣布废止《海丰县县城中心区和梅陇公平镇政府所在地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四、实施时间
《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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