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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部分县政府文件的决定》的解读
  • 2025-06-18 10:35
  • 来源: 海丰县司法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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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局牵头县直有关单位对以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措施进行了清理,对18个县直单位报送的县政府文件的清理意见加以梳理审查,形成了《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部分县政府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拟对57份不符合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县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二、主要内容

  《决定》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正文,载明了废止和失效的县政府文件的数量以及停止执行的时间;第二部分为废止、失效县政府文件目录,罗列了1997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对我县基建投资管理的通知》、2001年印发的《海丰县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7份拟废止、失效的县政府文件。

  三、程序履行情况

  经收集,共有18个县直单位清理报送,县司法局逐件认真审查和汇总,草拟了《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部分县政府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履行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内部合法性审核、局务会集体讨论等相关程序,形成了《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部分县政府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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