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生猪(牛、羊)屠宰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推进我县生猪(牛、羊)屠宰违法行为整治工作,根据《海丰县加强生猪屠宰经营监管执法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海府办函〔2022〕207号)和《海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牛、羊)产品市场管理工作方案》(海府办函〔2023〕151 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代拟了《海丰县生猪(牛、羊)屠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4月1日至4月11日
联系人:许欣欣
联系电话:0660-6622969
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海银路海丰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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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丰县生猪(牛、羊)屠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海丰县生猪(牛、羊)屠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生猪(牛、羊)屠宰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海丰县加强生猪屠宰经营监管执法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海府办函〔2022〕207号)和《海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牛、羊)产品市场管理工作方案》(海府办函〔2023〕151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猪(牛、羊)屠宰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生猪(牛、羊) 屠宰监管的行为。
举报范围为生猪(牛、羊)屠宰监管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生猪(牛、羊)屠宰违法行为的举报。具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举报:
(一)举报形式为信件(邮件)、电话、走访、网络等;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内容属于县农业农村局或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职责范围。
第四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县农业农村局或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管辖范围;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或线索;
(三)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必须未被县农业农村局或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掌握或未公开披露的;
(四)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由县农业农村局或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方式查处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国家机关和负有相关法定职责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
织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属于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四)举报人反映的内容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所列情况的;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对举报的认定,按照下列标准划分,由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认定:
(一)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能够积极协助现场调查,举报信息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为查处违法行为发挥关键作用。
(二)二级举报。能够提供与违法事实相关的证据,协助开展现场调查,举报信息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为查处违法行为发挥较大作用。
(三)三级举报。仅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开展查处工作,对查处违法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四)四级举报。仅提供案件线索,不参与协助查处工作,
对查处违法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
(一)有罚没款或涉案货值的情况: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0%(含)
或者罚没款金额的30%(含)就高给予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的6%(含)或
者罚没款金额的20%(含)就高给予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的3%(含)或
者罚没款金额的10%(含)就高给予奖励。
属于四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含)或
者罚没款金额的5%(含)就高给予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分别给予5000元(一级举报)、4000元(二级举报)、3000元(三级举报)、1000元(四级举报)奖励。
(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后,有1 名或以上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可分别给予10000元(一级举报)、8000元(二级举报)、6000元(三级举报)、3000元(四级举报)奖励。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同时满足上述奖励标准两项以上的, 按较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本办法每一违法行为举报最高奖励金额不超30000元,最低不少于1000元。
第八条 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完整地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于5个工作日内由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审批。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线索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对属于县农业农村局或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线索及时组织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 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三)举报线索涉及生产、经营和消费等多个环节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奖励适用于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直接负责调查处理及向县农业农村局举报并交由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不得重复进行奖励。
新闻媒体在未公开披露违法案件前主动提供线索且协助调 查处理,经查证属实,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的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审核。作出处罚决定(其他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由执法人员对举报事实、举报级别、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予以审核认定。
(二)通知。完成举报奖励审批后由执法人员通知举报人办 理相关领奖手续。如举报人无正当理由,在执法人员通过已登记 的举报人有效联系方式联系3次以上仍无法取得联系或者举报 人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不办理领取的,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可以取消奖励。
(三)发放和存档。执法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奖励金 申请、发放手续后,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金审批、 代领、发放等相关资料整理建档,交由档案部门按工作秘密级别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经费,从县财政安排给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工作经费中列支,纳入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其他执法部门和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查办的案件,需要向举报人发放奖励金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案件办理单位应当追回奖励金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的;
(二)向举报人索要举报奖金的;
(三)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第十五条 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开通生猪(牛、羊)屠宰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受理社会各界对生猪(牛、羊)屠宰违法行为的举报。具体举报方式:
(一)现场或信件举报:海丰县海城镇解放北路中段海丰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二)电话举报:0660-6223236、19926992123。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海丰县生猪(牛、羊)屠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行为登记表.docx
附件2:海丰县生猪(牛、羊)屠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docx
附件4:海丰县生猪(牛、羊)屠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发放表.docx
海丰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日